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经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主要来源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经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经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
由此可见,销售商品收入是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经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头等,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界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者界定的差异分析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销售商品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而税法对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而税法对应税销售额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收入确认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等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 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要大于会计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上的销售商品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销售商品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4·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只有符合会计上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对增值税不同结算方式规定了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使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税法上同样可能发生纳税义务,要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计税。
5·收入确认的选择方式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允许企业选择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作出职业上的判断。但税法在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条件、范围、时间和选择方式等的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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