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遗失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当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遗失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不慎遗失了银行汇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l)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彼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应尽快申请挂失,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3)如果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忽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收款单位:
将汇票、解迄通知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
收到银行签发的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时,应根据银行多于款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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