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差异可以经过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商品的折扣,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代销商品.
会计与税法对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仅列举了其中差异较大的业务进行比较,以此引起财税人员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重视。
(一)商业折扣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且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 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2·税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增值税的销售额。
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对分期收款销售每期确认收入的时点和税法一致,但是,确认收入的金额可能会低于税法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尤其是在收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会远远低于约定的收款金额。
(三)代销商品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符合销售商品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定如下: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天的当天。
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对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当天,既没有180天时间限制,也没有对已收部分货款作出处理规定,可见两者收入确认时间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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